讲座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若干重点问题

发布者:袁东卫发布时间:2020-09-12浏览次数:947


20208311930分至2130分,由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主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琶洲法治讲坛之“听长江学者讲民法典”系列讲座第三讲以腾讯会议的方式举行。此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程啸教授主讲,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鲁晓明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鲁晓明教授向大家介绍了程啸教授,程啸教授是清华大学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副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德国联邦总理奖获得者,洪堡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不动产法、网络法、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

程啸教授为我们讲授的主题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若干重点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其他各编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他各编是在既有法律基础之上编纂而成的,而人格权编之前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但也并非凭空产生。程啸教授此次讲座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解读:人格权与人格利益、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与体系、人格权禁令制度、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的合理限制、个人信息的处理。


对于人格权与人格利益,程教授进行以下解读:

首先,人格权益包括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二者都受法律保护,但是保护的强度和密度有所差别,人格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人格利益只是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使之免受特定方式的侵害。如人格权编的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之所以没有用“权”,是考虑到赋予自然人对个人信息过强的支配和排他效力使得信息流动和基于信息流动共享产生的数字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将《民法典》第989条的规定修改为“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益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从而将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扩大为对人格权益的规范,而非单纯的人格权的规范。但是这一意见没有被立法者采纳,然而第989条第2款承认了基于一般人格权可以产生其他人格权益,由此 产生了几个问题,程教授一一谈到。

1、所谓人格利益究竟有哪些?程教授认为我们目前是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利益加以保护。另外关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应当是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2、人格利益如何加以保护?如《民法典》第995条是否适用人格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996条是否适用于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格利益的情形?《民法典》第998-1000条是否适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

        3、新型人格利益如何产生?《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一规定旨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来实现对新型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发展和创制,表明我国人格权立法并未采取人格权法定主义,不少人认为至少是允许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新型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程教授提到第990条第2款与第126条的关系是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关于未来法院应该基于什么标准认定新型人格权益,程教授认为首先应当检索现有的人格权规定,如果现有的无法涵盖,应该判断该人格利益有无必要保护以及保护程度等问题。


对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与体系,程教授谈到四点:

1、比较法上的不同模式,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日为代表,民法典没有完善具体规定,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将对物权请求权逐渐发展出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系;另一种是以瑞士、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在立法中明确对人格权请求权作出详细规定。我国主要是提取公因式的方法。

2、对于我国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二种观点认为赔礼道歉不属于人格权请求权,达但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第三种观点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程教授赞同第三种观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虽然被规定为不适用诉讼时效(这种规定本身是否妥当也值得怀疑),但却不属于作为绝对权的人格权请求权。首先人格权请求权主要发挥的是事先预防功能,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挥的并非预防功能,而是填补功能;另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是补充经济手段恢复原状的不足而产生的请求权,性质上仍然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3、《民法典》的多层次人格权请求权。除了一般性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三类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格权的请求权之外,《民法典》还针对一些具体的人格权规定了相应的人格权请求权,包括《民法典》第1028条的规定,这有利于高效快捷的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并且为媒体提供了免责事由。《民法典》第1029条的规定,专门赋予了民事主体在发现信用评价不当时请求信用评价人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的权利。

        4、人格权请求权与《民法典》第1167条、第1205条的关系。

程教授认为,在侵害物权、人格权而发生绝对权保护请求权的适用时,应当首先适用物权编和人格权编的相应规定,但是如果对于其他的民事权益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67条的规定。而且,从第1167条的规定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也可以看出所谓的绝对权保护请求权只能是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对于人格权禁令制度,程教授提到:

对于《民法典》第997条的解读,有观点认为这一条在很大程度上是吸收借鉴了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诉前禁令制度以及民事诉讼法上的行为保全制度。但是程教授认为第997条不同于诉前禁令和行为保全制度,因为人格权的主体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并不以起诉为前提,是终局性措施而非临时性的救济措施,所以称之为“人格权禁令”更为妥当。

程教授认为未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应当明确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法院的审查程序、人格权禁令的具体内容等。至少应当明确:(1)不以起诉为前提,在法院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后,并不一定有后续的诉讼程序;(2)法官不能简单的进行形式审查,必须在实体上审查是否符合适用条件;(3)对人格权禁令的内容要有所限制,即法院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只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


对于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程教授谈论了四点:

1、人格权所保护的不仅是权利人的精神利益,也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种是美国法采取的二元模式,另一种是德国法的一元模式。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采取的是一元化保护模式,早在《民法通则》第120条中就认可了对人格权的经济价值的保护,再到《侵权责任法》,直到《民法典》,一元保护模式一直延续到现在。

2、可以被商业化利用的人格要素。《民法典》第993条明确列举了“姓名、名称、肖像”之后使用了“等”字。程教授认为除了这三种,个人信息也属于。

3、人格要素许可使用合同的规范。人格要素许可使用合同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没有规定的,依据《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4、死者的人格要素的商业化的利用。死者尤其是知名的死者,其肖像、姓名等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此种财产利益在死者死后应由其近亲属继承,因此在死者去世后他人未经继承同意而使用,构成侵权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如“周海婴诉梁华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邓长富与被告南京独家试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有的法院认为使用死者的肖像无需近亲属同意,只要该使用行为没有侵害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或人格尊严或者并不违背一般道德标准就不构成侵权,程教授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死者近亲属对死者人格要素享有的经济利益。


对于人格权的合理限制,程教授提到几点限制:

        1、最一般层面的限制。《民法典》第7条、第8条、第132条都有规定。

        2、人格权编的一般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998条和第999条,第998条是动态系统论的方法,第999条是基于公共利益确立的合理使用的规定。

        3、对特定人格利益的合理限制。包括《民法典》第1015条对姓名权的限制,《民法典》第1020条对肖像权的限制,《民法典》第1025条对名誉权的限制,《民法典》第1036条对个人信息的限制。


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民法典》主要有六条规定,程教授提到:

1、个人信息的界定。《民法典》第1034条进行规定,个人信息具有两项重要特征:(1)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2)个人信息是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就在于“可识别性”。程教授此处提到了“朱烨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2、个人信息的分类。个人信息的种类很多,《民法典》本条第2款只是对个人信息作出了列举。在个人信息分类中,最重要的分类有三种:(1)依据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程教授认为认定涉案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核心考虑因素为: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一般社会公众对该信息作为私密信息的认知如何。这里程教授提到了“黄某与腾讯科技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依据个人信息对自然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程度分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和非敏感的个人信息;(3)依据个人信息是否已经合法公开分为公开的个人信息和非公开的个人信息。

3、处理与处理者。此次《民法典》借鉴GDPR的规定,用“处理”“处理人”涵盖了围绕着个人信息展开的所有的活动和参与者,非常方便

4、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规定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5、告知同意规则。也被称为“知情同意规则”,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应当对信息主体即其个人信息被处理的自然人进行告知并取得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告知同意规则包括告知规则和同意规则,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该规则是世界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所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被认定为奠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


最后鲁晓明教授向程啸教授表示了感谢,师生们纷纷向程啸教授提出问题,程教授一一耐心解答。此次讲座持续约两个小时,圆满结束。